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林芳雄 被上訴人 鄭五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林芳雄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