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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