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李素珠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石宗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宗航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峻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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