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陳浩哲 (受監護宣告)法定代理人 陳清輝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法定代理人 李安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0
3頁)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09頁至第215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黃繼瑜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