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逸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源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8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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