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獻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
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已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9月7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有該裁判書網路列印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係於該事件宣判後之107年9月25日方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說明,該案訴訟既已終結,承審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是其聲請不僅欠缺實益,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對系爭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不服,應依法上訴救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趙伯雄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