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33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義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99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蘇義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蘇義夫明知如附表所示「 金功夫 」等藥品,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上開藥品牟利之犯意,於民國97年至99年2月6日間某日,在臺北縣三重市大同公園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整批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販入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後,於99年8月14日在高雄縣○○鎮○○路旁欣欣市場內擺設攤位,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牟利。嗣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警會同高雄縣衛生局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列之藥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蘇義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義夫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會同岡山警察分局查獲涉偽、禁藥會勘紀錄表、現場調查紀錄表、扣案藥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再者,本件扣案藥品數量甚多,顯非供被告自用至明,又扣案附表所示之藥品包裝均未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字號,有扣案藥品照片附卷可證,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所規範之「禁藥」無訛,綜上各節,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犯罪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
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55號判例意旨可為參照),經查,被告蘇義夫意在轉售賺取差價牟利,而以整批約1萬元之代價販入扣案藥品,其營利販入禁藥之行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成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尚有未恰,然因適用法條之款項相同,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於99年2月6日已因販賣禁藥為臺北市衛生局查獲,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3891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參,竟仍因貪圖小利,轉往高雄縣○○鎮○○路旁欣欣市場內販賣禁藥,妨礙政府對輸入我國藥品管理之秩序,亦對國民健康造成潛在侵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併考量本件被告係擺攤零售、賺取微薄差價利潤,並非大盤販賣,所生危害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㈡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而仍在本院保管中,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仙峰一條根電氣石貼布│2包│││││││├──┼────────────┼────┼─────┤│2│COUNTERPAIN軟│1條││││膏│││├──┼────────────┼────┼─────┤│3│ 曲咪新 乳膏│8條│││││││├──┼────────────┼────┼─────┤│4│極品狼一號│6盒││├──┼────────────┼────┼─────┤│5│大藏王│4盒││├──┼────────────┼────┼─────┤│6│金功夫│40盒│起訴書誤載│││││為46盒│├──┼────────────┼────┼─────┤│7│藏八寶│6盒│││││││├──┼────────────┼────┼─────┤│8│功夫雄│11盒││├──┼────────────┼────┼─────┤│9│硬9天│12粒││├──┼────────────┼────┼─────┤│10│ 倍樂添 │7盒││├──┼────────────┼────┼─────┤│11│德國陰莖增大丸│9瓶││├──┼────────────┼────┼─────┤│12│長青堂精剛壯增大丸│12瓶││├──┼────────────┼────┼─────┤│13│早泄克星│21瓶││├──┼────────────┼────┼─────┤│14│早泄克星│9盒││├──┼────────────┼────┼─────┤│15│ 康熙 大帝│5瓶││├──┼────────────┼────┼─────┤│16│大老二│9瓶││├──┼────────────┼────┼─────┤│17│硬老二│7瓶││├──┼────────────┼────┼─────┤│18│藏秘三鞭寶│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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