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裕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家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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