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而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又本條例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93、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72號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2月、5月又15日,因不符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為95年7月14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曾被羈押12日(即93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4日),而折抵刑期12日,依前開說明,其減刑後,刑期於96年7月16日前即已屆滿,惟超過部分不算入,故自96年7月16日接續執行毒品案件有期徒刑2月,因曾被羈押5日(即95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18日),折抵刑期5日,於96年9月11日接續執行毒品案件5月又15日,至97年2月25日執行期滿,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尚併科罰金新臺幣75000元,經折算易服勞役為83日,至97年5月18日執行期滿,有本院上開減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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