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11號聲請人亞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衍國際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94年2月2日│11,000元│AN0000000││││司 李建隆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