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之1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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