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茂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茂仁因竊盜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鐘茂仁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禹丞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4月│105年02月│高雄地院│105年04月│同左│105年05月││││││22日│105年度訴│28日││24日│││││││字第198號│││││├─┼─────┼──────┼─────┼─────┼─────┼─────┼─────┼────┤│2│竊盜│有期徒刑5月│105年03月│高雄地院│105年04月│同左│105年05月││││││04日│105年度訴│28日││24日│││││││字第198號│││││├─┼─────┼──────┼─────┼─────┼─────┼─────┼─────┼────┤│3│搶奪│有期徒刑8月│105年03月│高雄地院│105年04月│同左│105年05月││││││04日│105年度訴│28日││24日│││││││字第198號│││││├─┼─────┼──────┼─────┼─────┼─────┼─────┼─────┼────┤│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月│105年03月│高雄地院│105年10月│同左│105年10月││││制條例││05日│105年度審│24日││24日│││││││訴字第1554││││││││││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月│105年03月│高雄地院│105年10月│同左│105年10月││││制條例││09日│105年度審│24日││24日│││││││訴字第1554││││││││││號│││││├─┼─────┼──────┼─────┼─────┼─────┼─────┼─────┼────┤│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105年03月│高雄地院│105年10月│同左│105年10月││││制條例││05日│105年度審│24日││24日│││││││訴字第1554││││││││││號│││││├─┼─────┼──────┼─────┼─────┼─────┼─────┼─────┼────┤│7│竊盜│有期徒刑4月│105年03月│橋頭地院│105年11月│同左│105年11月││││││09日│105年度簡│03日││29日│││││││字第3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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