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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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4號聲請人 高蘭芬
鄭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鄭志文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高蘭芬之子、鄭秀英兄鄭志文因肝硬化,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鄭志文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鄭志文業於民國106年2月1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鄭志文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王居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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