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七五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間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止,以集合犯方式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六四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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