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甲○○,已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到案經送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受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業經到案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故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九五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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