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8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湘蓉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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