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3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其所受宣告刑(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減為拘役15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50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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