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八六號
聲請人宏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芳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八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亞洲笠太股份有限公大安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肆仟玖佰伍拾柒元│AC二六一九六八││││司 鄭明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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