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29號聲請人 蔡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進鵬 │新北市泰山│100年7月31日│29,500元│TA0000000│││││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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