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而此一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生前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村○○鄰○○路○段○○巷○號3樓」,而其遺產所在地亦係在台北縣深坑鄉,此有聲請人所提之除戶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各1件為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