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執役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4月19日│94年10月5日│93年6月某日~│││││95年2月3日│├───┬───┼──────────────┼──────────────┼───────────┤│偵│機關│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94│95│95││案├───┼──────┼───────┼──────┼───────┼───────────┤│年│字│偵│偵│偵│偵│毒偵││號├───┼──────┼───────┼──────┼───────┼───────────┤│度│號│130│30│130│30│230│├───┼───┼──────┴───────┼──────┴───────┼───────────┤││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苗簡│││號├─┼──────────────┼──────────────┼───────────┤│事││號│30│30│266││├─┼─┼──────────────┼──────────────┼───────────┤│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4│4│4│││期├─┼──────────────┼──────────────┼───────────┤│││日│11│11│13│├───┼─┴─┼──────────────┼──────────────┼───────────┤││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字│訴│訴│苗簡││定│號├─┼──────────────┼──────────────┼───────────┤│││號│30│30│266││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5│5│5│││期├─┼──────────────┼──────────────┼───────────┤│││日│8│8│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51號│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51號│署95年度執字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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