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7月6日起至│95年7月6日起│95年10月17日│││95年7月14日止│至95年7月13│││││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987│苗栗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33││案號│號│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501號│95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日│95年10月13日│96年1月4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501號│95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判決確│95年11月28日│96年1月2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15日│又15日││││││││├───────┼──────┴───────┼──────┴───────┤│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29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554號│││││└───────┴──────────────┴──────────────┘┌───────┬───────┬───────┐│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3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檢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日│96年3月30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判決確│96年3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98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