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及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乃原告起訴應備之程式。又,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再,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或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及第六款,亦分別著有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惟迄未據繳納;又,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本應提出委任書,然亦未據渠提出,其訴訟代理人權限即有欠缺。為此除命原告依法補繳裁判費外,並命原告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