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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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陳惠珠 被告 羅徐秀英
羅武財 羅武增 羅武城 羅宥熒 羅莉雅 張玉姝 羅武忠 羅武順 羅曉君 李建龍 李進文 李驊洋 李麗鳳羅美妹 陳羅園妹 陳阿珠 高逢泰 高逢建 高逢運陳綢妹 陳維添 宋盛楨 宋秋華 宋瑪麗 宋淑貞 陳英子 陳維先 陳條棟 林蓮玉 李榮章 李昆洋 李虹瑱 李沛婕 李榮茂 李承翰 李泳德 李淑英 李金葉 張釗鑑 張釗鈺 張釗幹 張釗貴 湯雲泉 湯雲洲 湯淑美鄧丹妹 湯雲龍 湯雲生 湯富珍 湯玉珠 湯曾阿美 湯蔓來 湯鳳嬌 湯鳳珠 許文哲 許文玲 湯玉雲 湯市郎 湯清華 江蜚娥 江秀琴 江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並未提出全體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以裁定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因不備上開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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