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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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陳惠珠 被告 羅徐秀英
羅武財 羅武增 羅武城 羅宥熒 羅莉雅 張玉姝 羅武忠 羅武順 羅曉君 李建龍 李進文 李驊洋 李麗鳳 鍾 羅美妹 陳羅園妹 陳阿珠 高逢泰 高逢建 高逢運 許 陳綢妹 陳維添 宋盛楨 宋秋華 宋瑪麗 宋淑貞 陳英子 陳維先 陳條棟 林蓮玉 李榮章 李昆洋 李虹瑱 李沛婕 李榮茂 李承翰 李泳德 李淑英 李金葉 張釗鑑 張釗鈺 張釗幹 張釗貴 湯雲泉 湯雲洲 湯淑美 湯 鄧丹妹 湯雲龍 湯雲生 湯富珍 湯玉珠 湯曾阿美 湯蔓來 湯鳳嬌 湯鳳珠 許文哲 許文玲 湯玉雲 湯市郎 湯清華 江蜚娥 江秀琴 江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並未提出全體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以裁定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因不備上開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