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簡三郎 被告 石文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