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上科技有限公司、 陳怡安 、 邱淑鈴 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