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興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興仁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劉興仁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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