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志誠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被告鄭岱宜
曾富堯 張晉瑞 李沛瀠 李甜菲 謝旻倩 阮奕祥 王麗雅 席占華 蘇榮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 律師
劉睿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408號、109年度偵字第4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志誠等11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吳俞玲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