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黃寶嬋 被告 楊順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