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山 、 蘇琇卿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3年7月3日所製作之102年度司執字第121715號強制執行分配表,其中關於被告所分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20,016元及受分配金額2,164,269元應予以剔除。是原告主張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金額共計2,184,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