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弘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聲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