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仲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仲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因本院98年度仲訴字第4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