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偵字第5308號),本院認不得,逕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因不滿告訴人甲○○與其配偶 李采翎 往來密切,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新竹市○○○路與研新三路路口處,手持機車大鎖敲砸告訴人甲○○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車窗玻璃、引擎蓋鈑金、左前車門窗外水切、左前頭燈及左後尾燈等處,致令上開汽車零件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對被告所為之上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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