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1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00000000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