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林奕汝
被 上訴人 楊方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方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