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松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巫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謝松運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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