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8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複代理人 蔡亞寧 律師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上訴人上得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