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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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