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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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KAOASIAINDUSTR
IALLIMITED)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簡漢柱
陳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62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零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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