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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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8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成選任盧之耘律師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178、22646、22647、24573、25279、25280、25281、25283、25284、26610、25282、25285、26611、25278、26995、26997、28165、26998、26999、27001、27002、27000、27005、28164、27006、26994、26996、26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建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蘇建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民國100年
11月25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同年12月2日繫屬本院;惟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已於102年1月12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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