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0號
上訴人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被上訴人 徐珍
巫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3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陳宛榆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