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丁○○
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上訴人己○○住
甲○○○丙○○○住戊○○住被上訴人辛○○住台北市○○街○○○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複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侯東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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