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借款契約第十三條已約定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借款契約影本一份附卷可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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