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葉竣元 右原告與被告昭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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