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合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合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勘查採證同意書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6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一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警員知悉其尿液檢驗結果前,主動向警員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此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存卷可查,是被告係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仍為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其於行為時尚無遠離毒害之決心,實為不該;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稱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被告徐合建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5居高雄市○○區○○街○○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合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7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102年5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103年8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15日1時許,在其高○○○區○○街○○號4樓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徐合建另案遭通緝而為警於同年月16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逮捕,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合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其於106年11月16日13時2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姓名代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徐合建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檢察官朱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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