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洪郁閔 被告 葉贊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第15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紀錄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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