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峰
林垂蓁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吉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上訴人即被告等對原審105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