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9號抗告人 蕭宗化 相對人 蕭朝安
蕭來欽 蕭來發 蕭宏 政即 林采慧 承受訴訟人 蕭丞佑 即林采慧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蕭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8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蕭來欽、蕭來發、蕭宏政、蕭丞佑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著有規定。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提出之地政規費及估價費用,顯有漏列之違誤云云。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8年6月17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
二、經本院重新調卷審查後,相對人蕭來欽、蕭來發、蕭宏政、蕭丞佑應分別賠償抗告人蕭宗化及相對人蕭朝安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一(本件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第一審裁判│12,880元│107年4月18日由抗告│││費││人蕭宗化預納。│├──┼─────┼───────┼──────────┤│2│土地勘查複│500元│107年6月4日由抗告│││丈費││人蕭宗化預納。│├──┼─────┼───────┼──────────┤│3│地籍圖謄本│3,650元│107年6月22日由抗告│││及土地勘查││人蕭宗化預納。│││複丈費│││├──┼─────┼───────┼──────────┤│4│地籍圖謄本│4,950元│107年7月25日由抗告│││及土地勘查││人蕭宗化預納。│││複丈費│││├──┼─────┼───────┼──────────┤│5│地籍圖謄本│4,950元│107年8月23日由聲請│││及土地勘查││人預納。│││複丈費│││├──┼─────┼───────┼──────────┤│6│地籍圖謄本│4,950元│107年9月17日由聲請│││及土地勘查││人預納。│││複丈費│││├──┼─────┼───────┼──────────┤│7│不動產估價│30,000元│107年11月30日由聲請│││費用││人預納。│├──┼─────┼───────┼──────────┤│8│不動產估價│30,000元│107年11月30日由抗告│││費用││人蕭宗化預納。│├──┴─────┼───────┴──────────┤│合計│91,880元│└────────┴──────────────────┘
附表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兩造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尾數部分經本院調│││││整已符合總額)│├──┼─────┼────────┼─────────┤│1│蕭來發│2104分之397│17,337元│├──┼─────┼────────┼─────────┤│2│蕭來欽│2104分之397│17,337元│├──┼─────┼────────┼─────────┤│3│蕭宗化│2104分之397│17,337元│├──┼─────┼────────┼─────────┤│4│蕭朝安𨯌│2104分之516│22,532元│├──┼─────┼────────┼─────────┤│5│ 林釆慧 之繼│公同共有│連帶負擔│││承人即蕭宏│2104分之397│17,337元│││政、蕭丞佑│││└──┴─────┴────────┴─────────┘附表三(相對人應賠付之金額)┌──┬─────┬─────────┐│編號│相對人姓名│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蕭來發│應給付相對人蕭朝安││││5,789元││││應給付抗告人蕭宗化││││11,548元│├──┼─────┼─────────┤│2│𨯌蕭來欽│應給付相對人蕭朝安││││5,789元││││應給付抗告人蕭宗化││││11,548元│├──┼─────┼─────────┤│3│林釆慧之繼│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蕭│││承人即蕭宏│朝安5,789元│││政、蕭丞佑│應連帶給付抗告人蕭││││宗化11,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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