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王麗萍
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萬1228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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