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1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劉坤助
被   告  洪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簡字第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7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四日起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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